1.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;
2.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员,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(水平)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人员;
3.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人员,或在计算机室(中心)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;
4.大、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;
5.硕士学位获得者,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(职务);学士学位获得者或大学本科、专科毕业生,评聘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(职务);中专毕业生,评聘员级专业技术资格(职务);
6.评聘小学(幼儿园)教师、艺术、工艺美术、群众文化、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的人员;
7.转系列评审,通过了规定数量的计算机模块考试的人员;
8.在农村乡(不含镇)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,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人员;
9.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;
10.从事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;
11.符合粤人发〔2004〕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、博士后研究人员、离退休人员;
12. 通过确认方式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,受聘所确认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。 |